第十八条

已废止

四荒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开发利用的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开发的四荒,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