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