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十五条已废止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四荒的位置、面积、四至和现状;(二)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用途、开发内容;(三)使用期限;(四)开发前和合同期满时地上物的处置;(五)出让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和时间;(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七)违约责任;(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