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四荒的位置、面积、四至和现状;

(二)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用途、开发内容;

(三)使用期限;

(四)开发前和合同期满时地上物的处置;

(五)出让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和时间;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