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十四条已废止以拍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按照双方约定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应交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十。以承包、租赁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一次付清,也可分年度支付。出让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所有。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