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牧拴畜、乱停乱放车辆、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禁止抛弃、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试车、教车和随意停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