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牧拴畜、乱停乱放车辆、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禁止抛弃、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试车、教车和随意停车。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