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各150米和公路路基下5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