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下列资金,应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一)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减免的税款;

(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贷款;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折旧基金;

(四)按规定比例安排的资源综合利用更新改造资金;

(五)国家规定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部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