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二章 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下列资金,应用于资源综合利用:(一)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减免的税款;(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贷款;(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折旧基金;(四)按规定比例安排的资源综合利用更新改造资金;(五)国家规定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部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