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研究制定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率,并根据国家规定逐步建立监测考核制度。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