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二章 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第十条已废止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项目,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规划,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有关规定报青岛市或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并接受监督。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项目停产、转产,应报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