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二章 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提倡单位自行利用其产生的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凡有条件综合利用的项目,应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单位不能利用的,应主动与其他单位建立供需渠道,支持其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并签订中、长期供应合同。凡本单位不能利用,又联系不到利用单位的,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