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项目,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规划,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有关规定报青岛市或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并接受监督。

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项目停产、转产,应报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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