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五条已修改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地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控制地下水的水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