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区和学校、企业等单位的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