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