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