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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