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建档,并于该工作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建档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行政区划变动;(二)建立、变更和撤销单位;(三)重点建设工程、国防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批准;(四)自治区、市(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