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建档,并于该工作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建档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一)行政区划变动;

(二)建立、变更和撤销单位;

(三)重点建设工程、国防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批准;

(四)自治区、市(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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