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民族、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应当重点保护,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收集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同级档案部门参与。

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