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本规定所称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系指医院、疗养院、机关、学校、住宅和科学实验室等需要环境安静的建筑物。本规定所称昼夜时间为:昼间从六时至二十二时,夜间从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