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