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第八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