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第七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或关闭。前款规定的责令停业、搬迁或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