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第十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