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第六条规定,不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使用或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