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第六条规定,不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使用或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