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第五条已废止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根据会议的议题,可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座谈或者发函征求意见。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座谈,听取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