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男性适龄公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核验,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核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