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书及健康证明,按时到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登记证》。

年满19岁至22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携带《兵役登记证》到当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