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二章 征兵第六条已废止征兵期间,市、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具体领导和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指定的部门办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