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按照上级征兵命令,男性适龄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女性适龄公民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

单位和公民应当教育、鼓励、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职工、亲属报名应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