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区)、蜀山镇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该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

军分区和县(区)、蜀山镇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宣传、公安、监察、卫生、教育、粮食、劳动、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