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五章 奖惩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征兵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兵役机关建议,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逃避服现役的公民提供便利,或者故意将明显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三)出具假政治审查材料、假文凭、假年龄、假户口、假体格检查诊断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的;(四)索取、收受贿赂的;(五)玩忽职守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