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