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五章 奖惩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蜀山镇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宣传、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征兵任务成绩突出的;(三)优待、安置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对征集、优待和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举报有功的;(五)公民积极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亲属报名应征表现突出的;(六)服役期间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