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除国家有规定的外,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公安、粮食部门只办理户口、粮油关系,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

(一)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非农业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的;

(二)户口在本市而到异地入伍的;

(三)义务兵退伍后无正当理由三个月内不报到或者不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的;

(四)不要求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时间超过一年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