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四章 安置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在安置二、三等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退伍义务兵时,被指定接收安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