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四章 安置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兵,由原征集地政府妥善安排生产及生活;乡镇企业有义务接收安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