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三章 优待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其家属当年应增加不低于当地百分之二十的优待金。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