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其家属当年应增加不低于当地百分之二十的优待金。

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