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予保留,但不得荒芜;本人和父母的义务工予以免除。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义务兵家属不低于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优待金,当年兑现。优待金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筹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