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三章 优待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各区、蜀山镇的城镇无职业青年应征入伍的优待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一的标准发给。优待金由市和区、蜀山镇财政部门按应征入伍义务兵总数各承担50%,由区、蜀山镇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和管理。各县城镇无职业青年应征入伍的优待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自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