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二章 征兵第十九条已废止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或者义务兵逃离部队的,由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兵役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