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二章 征兵第十八条已废止禁止在征兵工作中提供假文凭、假年龄、假户口、假体格检查诊断书和其他虚假证明。参加征兵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