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男性适龄公民,参加招干、招工、招生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驾驶证、户籍迁移、出境、劳务输出手续以及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必须持有兵役机关签发、核验的《兵役登记证》,有关部门和单位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