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推荐意见,对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审定新兵。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张榜公布,并组织欢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