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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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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二章 征兵

第十二条

已废止

当地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和所在单位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文化、年龄、户籍和户口性质进行审查,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复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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