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征兵办公室确定的送检人数,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身体情况。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