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 二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 三 )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经营者财物的;

( 四 ) 违反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私自处理罚款的;

( 五 ) 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