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其内容具备要约条件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